山西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