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委托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名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统计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