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