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