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