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