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约谈未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