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约谈未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