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