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