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结果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依法公布制度,及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其内容应当与公布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