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指导和规范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网络直接报送统计资料的,应当备份纸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