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