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掩埋、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