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登记相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