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登记相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