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