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