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小区院内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