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小区院内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