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救助站的专业兽医人员负责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发现犬只有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防止犬只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