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救助站的专业兽医人员负责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发现犬只有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防止犬只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