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八条有效救助犬只在饲养过程中因患病等原因出现死亡的,由救助站出具犬只死亡证明,并且负责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