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救助犬只在饲养过程中因患病等原因出现死亡的,由救助站出具犬只死亡证明,并且负责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