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六条有效提倡认养犬只。单位自愿认养犬只的,应当持有认养介绍信,填写《犬只认养申请表》;个人自愿领养犬只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填写《犬只认养申请表》。个人或者单位认养犬只的,需携带救助站认养证明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