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犬只救助站应当对救助的犬只集中隔离15天,并且进行隔离检疫。犬只健康的,根据体型大小、公母等分类饲养、消毒、免疫、接种;犬只患病的,送到隔离区单独饲养,并且由专业兽医指导进行隔离治疗。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