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救助过程中失控可能伤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性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