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选址建设犬只救助站。犬只救助站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