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选址建设犬只救助站。犬只救助站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