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名胜古迹、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等除外。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