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