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救助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