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域,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从事犬只养殖经营活动。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由市级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