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广告宣传、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中医药名义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