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来源去向追溯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炮制、中药制剂配制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