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中医药监管职责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