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管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中药材种源和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以及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监管体系,保证中药材质量;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中医药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