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展中医药合作项目,开办中医中心、中医医院、诊所和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招收留学生,鼓励中医药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开展中医药国际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