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支持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和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创作中医药科普作品、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