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