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成果转化与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