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