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