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