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师教育培训内容;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