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