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激励体系和职业发展保障体系,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西学中人才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