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