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药材收储制度,提升中药材仓储能力,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完善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