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创建国家、省级中药材特优区,推动规模化经营,规范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