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统筹行业规划,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甘肃省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在中医药产业发展、经营模式、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