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康复专科建设,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