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本选区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民名单公布和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本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意见,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