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各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组织工作。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协商产生后,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