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