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二)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崖州区人民政府报告;(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四)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