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和顺古镇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古镇内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基金,用于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